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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新春见闻)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中新社北京1月26日电 题: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作者 朱贺

  “新的一年,希望两岸像我们的感情一样,越来越靠近,越来越亲密。”近日,在北京定居的台湾青年林宇阳和来自西安的太太王曼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许多两岸夫妇像林宇阳和王曼一样,在这个春节假期返回台湾过年,感受一脉相承的中华传统年俗。他们带着小家庭的爱跨海而去,讲述着两岸融合发展、走亲走近的生动故事。

  赠年礼:从头到脚的心意

  春节前夕,林宇阳、王曼踏上了返台旅程。林宇阳在行李箱中装了“比台湾口味更烈”的大陆白酒,王曼则带了柿饼、龙须酥等陕西特产,打算与亲友分享。

  “回家的机票太火爆,实在是一票难抢。”两岸夫妇王强、丁文蕴一样归乡心切。与家人在大陆团聚后,太太丁文蕴在正月初四带着一双儿女回到台湾。行李箱中,带去了王强为岳父岳母准备的新年礼物——大陆产的新款智能手机。

  王强回忆,刚结婚时,两人常从台湾带回许多电子产品;最近几年,大陆的电子产品更新迭代迅速,在台湾也拥有较高知名度,特别受欢迎。

  今年,台青林锦葳带着儿子梦梦回台北过年;为照顾小女儿圆圆,来自山东的太太张舒和爸妈留在北京团圆。回乡的行李箱中,张舒为台北的家人准备了各式礼物,海参等保养品是来自爸妈的心意,送给公婆的运动鞋、新衣服则延续“新年添新衣”的习俗。“是从头到脚的心意。”梦梦补充道。

  品年味:两岸新春都一样

  往年新春,为与双方家人团聚,两岸夫妇们常在短暂的假期中跨海奔波。亲友们期盼团圆的心情与热情难却,林宇阳和王曼的行程总是安排得满满当当,两人都觉得“虽然累点,但还是很快乐”。

  今年除夕,夫妇二人来到台北迪化街采买年货。购物的人群熙熙攘攘,火红的春联、各式各样的花灯装点着大街小巷,让两人感受到和大陆一样的浓浓“年味儿”。

  回忆从前和来自山东的丈夫王强回乡过年,朋友们结伴去邻居家拜年的场景让丁文蕴记忆犹新,“场面十分热闹,充满新春气氛”。台湾春节的仪式感也令王强印象深刻:一家人定要围在一起吃顿年夜饭,人多到“一张桌子都坐不下”。他感受到,“很多习俗与大陆别无二致,这就是两岸一家亲的生动体现”。

  2020年回台湾过年,作为医务人员的王强和丁文蕴担忧疫情形势,正月初三便飞回北京待命。最近几年与家人在北京迎新春,则在“云端”同海峡对岸的亲友分享喜悦。“按家庭传统,长辈会在除夕夜发红包,晚辈则要正式地向老人家拜年,”丁文蕴说,这是令小朋友最期待、最兴奋的时刻。

  新年愿望:常走动,多来往

  除陪伴家人外,这个假期,林宇阳和王曼还安排了一场在台湾的旅行。七年前二人相识于花莲的旅途中,如今期待旧地重游。

  过去一年,林宇阳重返校园深造,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王曼则坚持健身,重拾健康状态。如今在北京定居,两人的生活比从前更精致,让居住的胡同小屋“更有家的感觉”。

  回台湾前,林锦葳和张舒的儿子梦梦画了一幅与春节有关的画,“一群兔子坐着鞭炮,告别满是老虎的山,象征着我们挥别旧年,迎来新年”。

  孩子们成长的速度越来越快,令林锦葳和张舒倍感欣慰。他们把小朋友的生活点滴拍成短视频发在家庭群中,以便台北的家人及时关注。两人期待,随着疫情缓和,两岸亲友间的走动更加方便。

  常回家看看,这也是王强和丁文蕴夫妇的新年心愿,他们希望未来每年至少回台湾两趟,享受更多面对面的团圆。(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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